推进工程担保 破解市场难题
2019-11-19 19: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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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贸易有融资和非融资之分,信用担保也就有了促进金融融资和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双重特性。而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担保并非银行的金融融资那样促进资金融通,其法律本质是保障实现合同债权,强化市场主体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违约成本,并且对政府预防制度腐败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建筑市场的干扰。
国际惯例的工程担保制度是债权担保和担保物权两个制度体系共同作用下的实践结果,而国内金融融资领域的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却是我国国内工程担保制度的基础模式。国内工程担保制度的研究、应用与推广尚处起步阶段,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工程担保三大基础模式及其衍生模式
所谓工程担保国际惯例,实为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于1919年开始根据世界各国民商法立法差异提出解决意见,制定国际贸易惯例统一规则,包括工程担保制度三大基础模式及无条件担保的三个衍生模式。商贸惯例并非强制使用,而是由国际商会各缔约国根据国内民商法立法具体实施,其中工程担保风险费用统一计入工程造价,业主是事实上的最终购买者。而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